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为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对《泉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进行清理修改,结合执法实际,进一步规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我局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法定依据、事项名称和适用条件进行修订,规定不予处罚事项21个、从轻行政处罚事项5个、减轻行政处罚事项2个、免予行政强制事项2个,主要修改内容见修订对比稿。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共分为三种类型: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共3项)。
包括“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处罚”、“对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处罚”、“对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的处罚”等3种情形。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共17项)。
涵盖“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依法填报排污信息”、“未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信息(不包括不如实公开)”、“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未依法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限值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规范管理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未规范管理危险废物”、“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未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企业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企业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等17种情形。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共1项)。
针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但不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1种情形。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明确:1.不适用于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及特殊保护区域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2.未涵盖生态环境领域所有依法不予处罚情形。未列出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5项)
涵盖“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5个事项。
明确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减少不超过20%的罚款,且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明确未列入本清单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从轻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也应当从轻或可以从轻处罚。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2项)
包括“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政处罚”、“对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处罚”2种情形。
明确涉及非法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案件、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主观恶性较大违法行为,或当事人存在两年内曾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前未整改到位的或造成群众重复投诉查实、新闻媒体曝光、上级部门督办等不良社会反响等情况的,不适用减轻处罚;相比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减去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20%;未列入本清单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减轻或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也应当减轻或可以减轻处罚。
(四)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共2项)
包括“对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生产安全等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排污者的查封、扣押”、“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者的查封、扣押”2种情形。对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 或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强制。
四、其他
新修订的四张清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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